一、補助目的:本校為培育校內優秀博士生具國際研究經驗、接軌國際研究趨勢、拓展國際研究視野,並增進本校與國際學術單位之合作交流與共同培育人才,特設此計畫補助。 二、補助對象:具本校學籍之博士班全職在學生。 三、海外機構:以本校簽定並具指導博士生研究能力之學術合作單位為原則,但申請人不得申請所屬國籍之單位。 四、補助期間: (一)申請本補助研究期間需至少3個月至1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補助期間請假離境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分之一,請假期間不得支領補助;請假總日數逾十分之一者,須返還所領全額補助。 (三)受補助學生須於核定公告日當年度內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四)同一申請案補助項目獲得校內及其他單位出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受領補助,若獲其他單位補助但經費不足者,申請人須揭露受補助項目與經費,發現重複補助者,追繳補助經費並取消補助。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於109年04月07日前向國際處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如下: (一)赴國外移地研究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二)國外研究計畫書(本計畫書須為A4紙25頁內,限以中、英文撰寫),內容須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參與研究之經驗與成果(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獲獎紀錄、傑出表現等)。 3.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擬前往研究機構(得含海外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預期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時程、具體成果及與未來研究工作之關係。 (三)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 (四)海外研究機構或海外指導教授接受前往研究之同意函,信函出具人須簽名。 (五)指導教授推薦函。 (六)近五年內與研究計畫相關之已發表學術性著作至少一篇。 (七)其他有助審查資料(如:外國語言能力鑑定證明)。 (八)請將上述申請資料以PDF檔,於徵件期間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國際處國合組(ice@gms.ndhu.edu.tw),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依計畫補助宗旨、申請人過去研究表現與潛力、外語能力、研究主題、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項目予以審查,國際處得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申請資料後,並經國際事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參與面試。 七、補助方式及額度 (一)本辦法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移地研究獎學金,補助金額以出國來回經濟艙機票費及國外研究期間之膳宿費為主。 (二)每人同一學位在學期間以累計補助不超過12個月為原則。 (三)補助最高額度(以月為單位):亞洲地區3萬;其他地區5萬。 (四)獲補助者檢附選送博士生赴國外移地研究聲明書(於申請案通過後提供)、機票購買證明、電子機票、郵局存簿影本至國際處請領核定補助款之八成,研究結束返國後依規定辦理結案,再核給另外二成補助款。 八、經費結報: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繳交指導教授與國外研究機構指導教授審核通過之研究成果報告書,報告繳交後始得辦理經費結報。經費結報須附上補助期間之出入境證明,並依本校會計審核程序辦理。